梅毒的治疗原则有哪些?
治疗梅毒原则
充分足量治疗后,下疳可以根治,二期梅毒疹也可完全消失,并且已无传染性,但少数可以复发,晚期梅毒损害多数不能治愈。因此应早期正规治疗
早期梅毒经充分治疗后,随访时间应为2-3年,病人治疗后第一年每三个月复查一次,包括临床与血清(RPR试验),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。妊娠梅毒治疗后,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一次梅毒血清反应。如经2-3年无血清及临床复发即可终止观察。
总的来说要做到两点:一要及时,二要足量。
在梅毒的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:
1、对可疑病人均应进行预防性检查,作梅毒血清试验。
2、局部治疗其目的是清洁、保护创面和杀灭病原体。
在梅毒的治疗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:
1、孕妇、儿童不宜用四环素,以免母亲肝中毒、胎儿牙齿釉质黄染以及抑制胎儿骨的发育。
2、治疗后应定期复查,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治疗。
3、梅毒患者首次治疗后12小时内,可因青霉素迅速杀死梅毒螺旋体释放异性蛋白而发生“吉海反应”,表现为发热、寒颤、不适、关节痛、恶心及头痛等流感症状,梅毒病损可暂时加重,反应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。晚期梅毒很少见到这种现象,但神经梅毒,特别是麻痹性痴呆患者,偶可出现精神病或突发的神经症状。在心血管梅毒可发生冠状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瘤破裂。有人主张先用2~3天少量强地松预防。
4、除梅毒孕妇应用红霉素治疗外,一般对其新生儿不进行预防性治疗,但要观察到血清试验转为阴性为止。
5、治疗后观察期间,每次复查均须作详细的体格检查(包括胸部透视),晚期梅毒及神经梅毒需作脑脊液检查。
充分足量治疗后,下疳可以根治,二期梅毒疹也可完全消失,并且已无传染性,但少数可以复发,晚期梅毒损害多数不能治愈。因此应早期正规治疗
早期梅毒经充分治疗后,随访时间应为2-3年,病人治疗后第一年每三个月复查一次,包括临床与血清(RPR试验),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。妊娠梅毒治疗后,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一次梅毒血清反应。如经2-3年无血清及临床复发即可终止观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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